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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政策法規 > 法律法規提質增效建制度,抓“少”處“惡”零容忍——上交所通報2020年滬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查處情況
? 2020年,上交所認真貫徹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各項任務要求,聚焦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首要目標,落實“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工作方針,以新證券法為指導,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懲戒違規行為,嚴肅市場紀律。本年度公開發布紀律處分實施標準,完善違規認定規則,提高紀律處分精細化水平,劃清監管紅線,引導規范運作,促進公司治理改善,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供給。
? 2020年全年上交所共發出公開譴責43份,同比增長7.5%;公開認定47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同比增長88%。其中,對涉及嚴重惡性違規的主要責任人共6人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發出通報批評110份,同比增長6.8%,發出監管關注122份,同比增長15.09%。紀律處分與監管關注共涉及上市公司132家,同比增長20%;處理董監高556人次,同比增長4.32%;處理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90人次,同比增長26.76%。針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處理8家39人次,機構家數增長100%,人數與上年持平。
? 做好違規查處責任區分,是紀律處分工作落實精準監管要求、提高監管執紀效能的重要舉措,也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中明確的任務要求。本年度,滬市上市公司紀律處分按照分類監管、精準監管要求,以“寬嚴相濟”為指導原則,注重區分上市公司責任、股東責任與董監高個人責任,把握處分尺度,務求個案公正、類案公平,積極回應市場關切,體現市場發展實際,亦保持監管執紀穩定性。
??一、區分案件類型,重點處置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實質違規
? 堅持“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原則,區分不同違規的性質和特點,重點聚焦市場反響強烈、損害投資者利益、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惡性違規。
??一是“零容忍”應對財務造假等財務信息披露違規。財務信息是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的直接體現。財務信息披露違規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動搖市場誠信基礎,是證券市場的“毒瘤”。2020年,上交所落實“零容忍”要求,共處理相關案件近20單,對財務造假等惡性違規予以公開譴責、公開認定9單。如,ST康美連續3年虛增營業收入、貨幣資金等,涉案金額近200億元,金額巨大史上罕見;長園集團重組標的連續兩年業績造假,直接導致公司盈虧變化。前述公司均被公開譴責,主要責任人均被公開認定。
??二是從嚴查處資金占用、違規擔保未及時解決等違規行為。近年來,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侵害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紀律處分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全年共處理資金占用、違規擔保案件近30單;涉及公開譴責、公開認定案件18單,同比增長38.46%。如,*ST中新通過供應商將資金劃轉給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形成資金占用10.07億元;*ST剛泰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違規擔保21筆、合計金額56億元;*ST鵬起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7.5億元,并利用公司違規對其借款提供擔保15.75億元等。上述案件情節嚴重,且因未及時解決,導致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前述公司均被公開譴責,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均被公開認定。
??三是嚴肅處理未按期披露年報等定期報告違規。年報是公司過去一年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集中反映,做好年報編制、審議及披露工作,保障年報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是上市公司和全體董監高的法定義務。2020年,上交所嚴肅查處了*ST新億、*ST瀚葉、廣東榕泰3家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報違規,公司及相關董監高被公開譴責;就*ST秋林部分董事未履行年報審議及披露義務,*ST聯合董事、監事對公司年報隨意“不保真”,對涉案董事、監事予以相應處分。
??四是繼續問責涉及控制權轉讓、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違規。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事關重大,針對涉及到的信息披露違規,上交所繼續強化事后追責,全年共處理該類違規案件8單。如,寧波精達實際控制人限售期內籌劃遠期控制權轉讓,交易雙方都被公開譴責;梅雁吉祥第一大股東明確聲稱將謀求公司控制權,后續卻悄然實施清倉式減持,最終被公開譴責。就三高類重組后遺癥爆發所致業績承諾未實現、子公司失控、逃避業績補償義務等違規,繼續依規處理,涉及案件6單。如,*ST九有對高價收購資產標的失去控制,信雅達交易對方未履行業績補償承諾等,兩案中公司和交易對方均受到了紀律處分。
??五是及時整治未履行回購計劃或增持承諾的失信行為。回購計劃與增持承諾向市場釋放積極信號,投資者對此形成信賴利益。對于相關主體未完成承諾,失信于市場,本年度上交所分別處理相關違規11單、9單,以實際完成率為基礎,綜合考慮可回購期限、回購資金安排等情節作出處理。如,ST銳電在資金短缺明顯不具備回購能力的情況下,仍披露5000萬元“忽悠式”回購計劃,公司及董事長均被公開譴責。
??六是以警示教育為目的處理惡性不強、損害輕微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對于違規性質屬于單純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日常工作疏忽,無明顯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重大損失或強烈市場反響的案件,主要以警示教育為目的采取適當監管措施。此類案件主要包括小額股票買賣或權益變動違規、日常關聯交易超預計、信息披露延遲時間較短且未造成實質影響等違規。如,有公司股東違規買賣股票,但違規數量較小,未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且采取了一定的補救措施,則給予口頭警告。
??二、區分個案情節,充分考慮整改情況、主觀過錯作出差異化處理
? 對于同類不同個案,注重區分違規嚴重程度,綜合考慮涉案金額和比例、實際損失、市場影響、整改情況、主觀過錯等主客觀具體情節,作出從重或從輕的差異化處理。
??一是對涉案金額大或占比高,造成實際損失、市場影響惡劣或當事人故意實施、拒不整改的違規行為,依規嚴肅懲處。此類違規多集中于基本面欠佳、內部控制不規范,市場關注度高的風險公司。如,*ST富控年報被年審會計師認定為嚴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并出具否定意見,公司未按監管要求及時糾正,主要責任人被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ST剛泰、退市美都為控股股東提供違規擔保金額分別高達56億元、41億元,且因債務逾期可能導致公司承擔巨額擔保責任,主要責任人被公開認定;*ST金鈺實際控制人及交易對方在交易真實性、準確性存在重大疑問的情況下貿然推動控制權轉讓,且拒絕配合落實監管核查要求,交易雙方均被公開譴責。上述案例中,當事人主觀惡意明顯,市場影響惡劣。
??二是案件查辦中督促及時整改,對積極整改、挽回損失并按規定披露的,充分考慮整改情況從輕、減輕處理。如,處理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案件過程中,按照“依法監管、分類處置”原則,給予資金占用、違規擔保涉案責任人一定整改時限,推動占用擔保問題解決。對事發后迅速整改補救挽回損失的,給予從輕、減輕處理。如,妙可藍多在發現資金占用后,在限期內收回全部占用資金;*ST經開在查明存在違規擔保后一個月內全部解除。兩案后續均被從輕處理。對其他類型案件,處理中也加強引導、督促涉案責任人及時整改或采取補救措施。
??三是對當事人的“無心之失”,將其主觀狀態作為重要的從輕考量情節。所謂“無心之失”表現為對規則理解不到位或者具體業務操作失誤所致,當事人沒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也未造成實際損害或損害后果輕微,在責任區分時適度從輕、減輕處理。相關案件集中于股票買賣、權益變動違規等。如,部分股東因質押平倉賣出股份而未及時披露減持計劃,考慮到依約被動賣出的性質,僅采取監管措施;部分公司股東在執行增減持計劃時出現誤操作導致短線交易,不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均對其予以口頭警示。
??三、區分不同主體,合理認定與分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責任
? 同一個案中,根據責任人的權限范圍、履職情況、知情參與情況等,合理認定與分配主體責任,抓住“關鍵少數”。
??一是區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責任。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主導的違規行為,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客觀上難以知情、沒有明顯過錯,董監高已勤勉盡責仍不知情,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給予從輕、減輕處理。如,至正股份控股股東主導資金占用,被公開譴責;公司因未確保資金獨立性,責任相對較輕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收回全部占用資金,給予通報批評;寧波中百違規擔保案中,時任董事長利用職務便利,繞過公司內控體系,擅自使用公章對外提供擔保,被公開譴責;公司因未對印章管理實施有效內部控制,責任較輕,且在發現后積極主張救濟,給予通報批評。
??二是精細區分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個人責任。壓嚴壓實主導、組織、參與違規的董監高責任,對不知情、難以知情、已勤勉盡責的其他董監高酌情從輕。一方面,區分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董事會秘書與直接組織實施相關違規的其他董監高責任。如,*ST中新、*ST貴人資金占用案中,董事會秘書對資金流出不易發現、難以知情,且在發現違規后督促整改、追討資金,故予以從輕處理。另一方面,區分直接參與經營管理的內部董事與不在公司常規任職的獨立董事責任。如,*ST宏圖涉及業績預告與信息披露不及時違規,公司及主要責任人被公開譴責。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僅對業績預告違規負責,且其在履職過程中難以知曉導致業績差異的補償協議,并明確提示關注業績風險,責任相對較輕,被采取監管措施。
? 2021年,上交所上市公司監管工作將繼續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落實上交所《推動提高滬市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計劃》,強化分類監管、精準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礎制度,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的合規意識,引導督促上市公司專注主業、嚴守誠信、規范運作,著力構建優勝劣汰的良好市場生態,推動滬市公司高質量發展。